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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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及職權

職責及職權

一、

警察總局的職責為:

(一)

指揮及領導其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但不影響《刑事訴訟法典》的適用及上條第三款所指警務機構的專屬職權;

(二)

在民防體系協調方面統籌規劃和提供技術支援,並負責向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第九條所指的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

(三)

參與預防及打擊有關清洗黑錢、資助恐怖主義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犯罪活動。

二、

警察總局在履行其職責時,尤其具有以下職權:

(一)

命令屬下警務機構執行任務;

(二)

有效調配屬下警務機構在行動上的資源;

(三)

集中處理及統籌刑事調查的一切工作,但不影響賦予司法當局在職務上的領導權,且不妨礙授予作為刑事警察機關的各屬下警務機構的技術自主權和專屬權限;

(四)

以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合法方式搜集、分析、處理及發佈為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情報及資料;

(五)

監督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計劃、指令和任務;

(六)

集中收集及分析懷疑實施清洗黑錢犯罪、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犯罪的資料;

(七)

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主管實體提供藉上項分析所得的重要資料;

(八)

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交流和合作;

(九)

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諒解備忘錄、區際協議或其他國際法文書,以履行有關職責。

三、

警察總局還有權審查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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