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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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及职权

职责及职权

一、

警察总局的职责为:

(一)

指挥及领导其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但不影响《刑事诉讼法典》的适用及上条第三款所指警务机构的专属职权;

(二)

在民防体系协调方面统筹规划和提供技术支援,并负责向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第九条所指的安全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支援;

(三)

参与预防及打击有关清洗黑钱、资助恐怖主义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犯罪活动。

二、

警察总局在履行其职责时,尤其具有以下职权:

(一)

命令属下警务机构执行任务;

(二)

有效调配属下警务机构在行动上的资源;

(三)

集中处理及统筹刑事调查的一切工作,但不影响赋予司法当局在职务上的领导权,且不妨碍授予作为刑事警察机关的各属下警务机构的技术自主权和专属权限;

(四)

以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合法方式搜集、分析、处理及发布为履行职责所需的一切情报及资料;

(五)

监督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计划、指令和任务;

(六)

集中收集及分析怀疑实施清洗黑钱犯罪、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犯罪的资料;

(七)

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的主管实体提供藉上项分析所得的重要资料;

(八)

促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交流和合作;

(九)

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谅解备忘录、区际协议或其他国际法文书,以履行有关职责。

三、

警察总局还有权审查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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